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举报投诉中心、政务中心(以下统称各处室、单位)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局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专家、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实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省局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接受省监察厅派驻省局监察室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 下列事项属于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质监工作改革措施、方案;
(三)编制单位年度预算以及安排年度预算外20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
(四)决定省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五)决定省局机关5万元以上预算、所属事业单位20万元以上预算的修缮项目,以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六)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七)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职能且对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章制度;
(九)决定对省局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下列方式启动:
(一)局领导提出决策建议的,交相关处室、单位研究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二)处室、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的,应当说明所提出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决策的初步方案等,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办公室分送相关处室、单位,相关处室、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局长在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同时,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处室、单位,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承办处室、单位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意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研究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
第十条 决策方案应当征求省局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决策方案对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还应当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市局)的意见。
决策方案涉及省直有关单位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处理,拟不采纳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涉及行政相对人,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理解的方式,公布重大决策方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质监工作改革措施、方案;
(二)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组织对前款所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
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一)安排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
(二)决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编制、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对前款所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经济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参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下列环节应当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征求省直相关单位意见之前;
(二)听取公众意见之前;
(三)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前。
第十七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需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
(一)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年度预算外20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
(三)决定省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四)决定省局机关5万元以上预算、所属事业单位20万元以上预算的修缮项目,以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五)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将决策方案草案送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
(二)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草案的依据、对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制定草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其他参考文件文本;
(四)依法和依据本规定应当组织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还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法规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法规处应当自收到决策方案草案等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意见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完成相关程序。承办处室、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与法规处协商,也可以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编制单位年度预、决算,安排年度预算外20万元以上的专项财政资金;
(二)决定省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三)决定省局机关5万元以上预算、所属事业单位20万元以上预算的修缮项目,以及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编制中、长期规划,编制或者调整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质监工作改革措施、方案;
(三)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四)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职能且对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按照讨论决定权限将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局领导同意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承办处室、单位作说明,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的事项,法规处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讨论过程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主要领导一般应当按照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对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决策方案草案搁置期间,承办处室、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会议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局主要领导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草案,不再审议。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报省法制办审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结果公布另有规定的,按照执行。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执行决策,各参与执行的处室、单位以及各市局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保证执行进度和质量。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定期向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发现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向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决策的实施关注度高、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适时组织后评估。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决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后评估认为需要调整决策的,承办处室、单位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议权限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省局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制度。承办处室、单位须将提请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处理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决策调整情况等有关情况及时整理,且每年统一提交办公室进行归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决策的,省局视情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责任的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试行前省局印发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作出规定的,原规定继续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